麻黄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海购减肥药安眠药止咳水 [复制链接]

1#
中药治疗白癜风 http://m.39.net/pf/a_4784116.html
中药治疗白癜风 http://m.39.net/pf/a_4784116.html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物流以及电商行业的飞速发展,许多年轻人喜欢海购。笔者最近在研究走私毒品的相关案例,发现许多涉及走私大麻、止咳水、国家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当事人海购一些看似再平常不过的生活物品,却被海关传唤讯问,被告知涉嫌走私毒品了,回过头来,一脸蒙圈,殊不知自己已经违法犯罪。今天,来看看有那些神似合法合规的物品,但背后却是“毒品”。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吃减肥是很多青年女性减肥之绝招,很多人把“网红减肥药”吃着吃着就上瘾了,事后才被告知是毒品。今年8月17日,上海市禁毒办在禁毒专题发布会上透露“以泰国DC减肥药为代表的一批网红药品中含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成分,非法购买和使用此类药品,不仅会造成自身危害,还会违反法律法规。”该消息一出,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排行榜,“网红减肥药涉毒”也成为热点话题。笔者曾经接到过几个关于海购减肥药涉毒被捕的案件,当事人不明白减肥药怎么会是毒品。实际上,这些减肥药中含有多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比如是芬特明、地西泮、安非拉酮、氯硝西泮。依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安非拉酮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芬特明与地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故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生产、买卖、运输该类物质,则会涉嫌毒品犯罪。值得提出的是,普通民众对此类涉毒减肥药与传统意义上被人都熟知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毒品种类在认识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许多代购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在行为过程中,可能完全不知道此类减肥药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成分,倘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均“一刀切”地将服用者认定为吸毒者,海购“网红减肥药”认定构成走私毒品罪,一定程度上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原则,不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现代都市生活充满各种各样的压力,故工作压力、生活压力使许多城市白领患有不同轻重程度的抑郁症,抗抑郁以及辅助安眠的药物成了枕边物。由于我国对上述物品是严格管控的,许多情形下,我们未能购买物美价廉且用之有效的安眠药,被迫将目光转向海外。如今,微店、淘宝、闲鱼等电商平台充斥各种海淘,安眠药是其中的最为常规商品之一。填写收货地址、下单、付款,几分钟之内就可以向日本、东南亚、泰国、印度等国家海购安眠药,但有不少当事人包裹过海关时被办案人员截留,随后,被告知“药品是毒品,请配合调查!”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三唑仑、阿莫达非尼、唑吡坦等是安眠药中的常规成分,在海外一些国家,因不受法律规制,所以能大行其道生产、买卖,但上述物质在我国却属于受管制的第一类、第二类精神物质,在市场内不能任意流通。当接到海关电话感觉“莫名其妙”,当被告知涉嫌走私毒品罪“惊恐万分”,实际上是你对法律“不学无术”。

第三类物质是止咳水。咋一听,不可思议,感冒时喝的止咳水怎么就上榜了?笔者要讲的止咳水并非常规止咳水,而是那类含有复方可待因、盐酸麻*碱等成分的止咳水。要知,可待因、盐酸麻*碱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过度服用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害,出现记忆衰退、反应迟钝,严重会导致死亡。部分吸毒分子由于维持不了巨额的毒品“消费”,支付不起高价的海洛因、冰毒,进而选择滥用止咳水,一次性灌几瓶止咳水同样能够达到致幻、精神亢奋的效果。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商机,基于牟利之目的,不法人员雇佣马仔将“止咳水”走私入境,进而倒卖给吸毒人员,从中牟取利益,也有一些水客(游荡在边界专门帮忙带货的人员)不知上述“止咳水”是违禁品,受人欺骗,拉着一行李箱的止咳水招摇过关。

近几年来,走私大麻的案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涉案的被追诉人年轻化,多是有旅外经历的年轻人。由于部分国家已经将大麻合法化,种植大麻、吸毒大麻在国外成了时髦作风,一些在国外求学的中国籍留学生受他国吸食大麻等亚文化的引诱,吸毒成瘾,待归国之后,由于中国国内对严禁大麻吸食与种植,只能向海外商家购买走私入境。为了逃避侦查,通过各种方式对大麻“化妆”,比如做成大麻蛋糕、大麻甜圈、大麻饼干等食物,或者在电子烟中掺入含有大麻成分的物质,邮寄入境,还无疑问,这类行为也涉嫌走私毒品罪。

许多人对毒品的认识还停留在鸦片、海洛因、冰毒、K粉等传统毒品上,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前所未闻,但不管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还是基于治病、健身、减肥等动机,都需谨记:海购有风险,下单需谨慎。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