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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毒品与毒品犯罪第三讲毒品犯罪那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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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将为大家介绍的是制造毒品罪、制毒物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罪。

一、制造毒品罪

制造毒品犯罪是所有毒品犯罪之源,没有制造也就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前些年制毒犯罪猖獗的时候,我国国内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制毒犯罪,甚至有一些规模还很大,其中最著名就要属于广东陆丰的博社村,就是《破冰行动》中塔寨村的原型。

同时,咱们还是提到一个人——毒王刘招华。网络图片上这位穿着囚服却满脸笑容,看上去颇有些逗比气质的中年男子就是名振全球的毒王刘招华。他那句“人家曾经用鸦片打开中国的大门,我也应该用冰毒打开他们的大门”曾一度在网上被点赞无数,还意外收得了“爱国毒枭”的美名。称刘招华为毒王毫无过分,他不但是中国第一毒王,还是世界第一毒王,至今也未被超越。判决书认定刘招华在年至年间,辗转福建、广东、广西、宁夏等地,共制造冰毒达12.36吨,铺满了整整一个操场,是当时全世界其他毒品案件查获毒品量的两倍,称得上是当之无愧的全球最大毒品案件。但实际上这只是判决书认定的量,因证据原因未能认定的量远多于此,据说刘招华曾供认其制造过30吨冰毒。刘招华穷苦人家出身,当过武警,还在福安市法院当过法警,他虽仅有高中学历,但却完全靠自学化学,一手研发出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冰毒制造方法,连查办他案件的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领导都说他如果不制毒贩毒,而是研究化学应该说是个天才。

按年7月16号刚刚公布的版《中国毒情形势报告》,国内制毒活动总体保持萎缩态势,尤其是制毒规模锐减。去年,全国有27个省份发现制毒活动,总体呈现规模小型化、工艺简单化、分布零散化等特点,国内毒品产量和消费市场所占份额持续减少。

司法实践中制造毒品罪有多种表现形式,复杂多样,近年来更是不断翻新,既有物理方法也有化学方法。既有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加工的,比如制造鸦片、海洛因;也有用化学方法经过化学变化生产毒品的行为,比如制造冰毒;还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混合成麻古。还有将半成品的毒品加工成成品毒品,司法实践中会有人买来含有冰毒成份的液体,也就是冰毒半成品,再进一步加工成冰毒晶体。中国毒贩的制毒技术这些已经相当成熟,甚至可说是世界领先,已经创造出了广东的广冰,四川的川冰等“国货精品”,就像以前云南的云土一样出名。

但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比如在海洛因里添加面粉,在冰毒里增加白糖,并不属于制造毒品行为。

曾有专家说制造冰毒需要有较高的化学专业知识背景,但大量制毒案例表明,即便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只需要看着别人制造几次,明白了其中的原料配比、程序步骤,就算只有简陋的设备也能制造出冰毒来。司法实践中,很多制毒人员就是利用普通的化学器皿,甚至是日常的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具来制造毒品的。而制毒地点,也并非都在化工厂、化工作坊,很多制毒人员会选择在人迹罕至的山林中或是租用偏僻山村中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子进行,因为制造冰毒会产生十分刺激的气味和大量的烟雾,而且这些烟雾都是有毒的,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伤害,导致树木枯萎等。

但也不乏胆大妄为者,笔者曾办理过一起深圳的制毒案子,被告人就是在一个综合市场里租用了一个门市,伪装成经营其他业务,实际上是在制毒,最后就是因为气味太难闻被邻居给举报了。

但要制造第三代毒品没有化学专业知识是不可能的。我办理的中美芬太尼第一案,被告人是化学系毕业;北大才子制毒案中制造的2-甲基甲卡西酮,3-甲基甲卡西酮,4-氯甲卡西酮等第三代毒品,被告人是北大化学系毕业,这些新类型的第三代毒品都不是没有化学专业背景的人能制造出来的。当时芬太尼案子的开庭时,巧的很,我们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也是学化学的出身,在法庭发问阶段,法官问了被告人很多非常专业的有机化学问题,目的就是为了了解被告人制造这些化学品的目的,把公诉人、辩护人等我们这些化学门外汉都听糊涂了。

二、制毒物品犯罪

制造毒品难的是获得原料,目前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仍然是麻黄碱,亦或是麻黄碱的前体溴代苯丙酮,但中国是化工大国,总有个别不法化工企业唯利是图,使得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成为制毒原料。这也是目前制毒犯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那么就这说到了另外一个犯罪,制毒物品犯罪,具体是指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所谓制毒物品,又称为易制毒化学品,通俗点说就是指制毒的原料和配剂,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为化学配剂,前边说了我国对毒品有列管名录,同样对制毒物品也有一个列管名录,目前列管了一共有38种。

说个大家都知道的例子就是以前的感冒药康泰克,其成分中含有伪麻黄碱,这是用于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麻黄碱类物质之一。在当年康泰克还没有被严管的时候,有制毒分子从医药批发市场一卡车一卡车地买康泰克。咱们前边也提到曾经广东博社村的小学生利用寒暑假剥康泰克胶囊的壳都能月入万元。

而要说起制毒物品犯罪,那就不得不提福建省长汀县,因为这里是全国最著名的生产麻黄碱的基地,曾经全国的制造冰毒案件基本都是从长汀购进麻黄碱;同时也不得不提一个叫肖积合的人,这个人被毒品界称为“麻枭”,曾任长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他原本是一个理工男,年因受贿被开除公职后,凭借其化工专业知识,潜心研究,掌握了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技术,被称为非法化学合成麻黄碱的技术“鼻祖”,正是因为他的这项发明,使制造麻黄碱的技术一下子变得非常简单,并很快传遍了全国,前些年我国国内多地制毒泛滥正是由于他的这项发明。

版《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中称“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得到遏制,但对其前体管控难度大。国内制毒物品流失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列管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明显减少。年,全国共破获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及生产制造制毒物品案件起,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分散购买非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前体,在制毒环节再合成加工成所需的原料,导致非列管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越来越多,监管、堵截、查处难度加大。”

其实不管是前边说的肖积合也好,还是现在这几年这些新的制造制毒物品的犯罪分子也好,他们都在一直和禁毒部门打游击,国家新列管了一批易制毒化学品,他们就换一种列管名单之外的化学品,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把化学制造方法再向前推一步,也就是前边版《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中所说的“分散购买非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前体,在制毒环节再合成加工成所需的原料”。比如说,国家把麻黄碱列管了,他们就发明了用苯丙酮先制造麻黄碱的方法,然后再制造冰毒;国家把制造K粉的主要原料羟亚胺,也就是俗称的“料头”给列管了之后,他们就发明了用邻酮先合成羟亚胺,再制造K粉的方法。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禁毒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三、运输毒品罪

这也是一个很常见的毒品犯罪类型,犯这个罪的大多是穷人,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只是因为生活所迫,为了赚取一些运费,铤而走险去帮人运毒,在有些边境地区这种人被称为骡子,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被称为单纯的运输毒品,对这种情况法律上是要酌情轻判的,甚至学界一直在呼吁对这种情况不要适用死刑。

但也有少数人是为了贪图高额报酬,非常积极主动地去运输毒品,比如开着自己的车辆,甚至把车辆改装将毒品藏于车内,长途跋涉、跨越多省市去运输毒品,或者是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武装掩护运输毒品的,这种情况是不会轻判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同时一定距离上运输自己贩卖的毒品的,会同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这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运输自己的毒品怎么能定运输毒品罪呢,但司法实践中的确是这样认定的。而被告人往往辩称自己不是毒品货主,只是受雇运输毒品,这时如果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话,则只会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这种情况下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处刑要重得多,直至可以判处死刑。

年6月26日这天,我和我的同事陈泓宇律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一个运输毒品案开庭,这个庭在央视12套《社会与法》栏目进行了全程3个小时的现场转播。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是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受他前女友的雇佣从福建厦门运输一台从南美进口的变压器去广州,包括运输的成本在内他前女友一共给了他6千元钱。他叫上一个朋友,又租了一辆车,两个人就从厦门出发了,后来到了广州就被抓了,打开这台变压器的外壳一看,里面有8千克可卡因,在黑市上价值达多万元人民币。

我办理的另一起运输毒品的死刑复核案件,发生在云南丽江下边的宁蒗县,这个地方有小凉山之称,四川的凉山州被称为大凉山,而这个地方则被称为小凉山,主要也是彝族人。我们的被告人也是一个彝族小伙子。他受雇和另外一个彝族小伙子运输11块海洛因,那个人在前边开着摩托车探路,他在后边开着摩托车背着一个背包,里边装着这些毒品,两人之间始终保持着一两公里的距离,前边的人发现有警察检查就通知后边的人,后边的人就赶紧绕开,然后雇他们的老板还用电话遥控指挥他们的行动。但就是这样我们的被告人还是被公安给查获,因为他们早就被公安机关给盯上了,最后被人赃并获。

四、毒品原植物、种子犯罪

这是一个不重,但却时有发生的犯罪。我们很多人喜欢养些花花草草,甚至是一些根本不知道是什么名字的花草,有些是纯粹看到漂亮就种植了,而一些花草看上去很漂亮,但却可能是有毒的。那么毒品类的花草也是一样,最典型就是罂粟花,这个花开了后有各种颜色,粉的、红的、黄的、白的,非常漂亮,但大家都知道它的果实就可以提烁出生产鸦片、海洛因的原料,因此在咱们国家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达到一定的数量就会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铲除。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是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三)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四)抗拒铲除的。

(五)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根据刑法第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而需要注意的是,罂粟也好,大麻也好,也是有合法用途的,并非只能用于制造毒品,但需要在有关部门严格的管控之下进行种植,比如大麻就有工业大麻种植。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咱们前边说过,毒品都是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却不都是毒品,包括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也不能都不分缘由、不看用途一概视为毒品,很多麻精药品是有重大的合法、医用用途的,用于正当用途时不是毒品,但如果被滥用就是毒品。但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依法从事麻精药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单位,违规操作,以至使原本用于医用用途的正规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最终流入了吸毒者手中,成为了毒品。设置本罪就是为了防止这一行为的。

刑法第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都能犯本罪的,只有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才能构成本罪,医院麻醉科的医生。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本罪中所说的毒品一般也不是通常所说的冰毒、K粉等,而是正规的、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医用用途的麻精药品,比如吗啡、杜冷丁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满足下列三个方面的条件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也就是说要明知对方是要把这个麻精药品用作毒品来吸食的,而不是用于医疗的。

2、违反国家规定

3、提供的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某医生的朋友是染上了毒瘾,这位医生看到了朋友犯了毒瘾痛不欲生自己也非常难受,于是利用医院偷偷开出了一些吗啡,给吸毒的朋友用,这就涉嫌本罪了。但如果是明知对方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对方提供,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那就直接构成贩卖毒品罪了,而不是本罪了。比如前边说的医生这个案例,如果他明天对方是贩毒的,医院里列管的麻精药品弄出来,卖给毒贩,或者对方虽然只是用于自吸的普通吸毒者,医院的正常收费之外,还要从中加价,赚取差价,那就构成贩卖毒品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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