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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严惩毒品犯罪2114人被判处重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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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

严惩毒品犯罪

人被判处重刑

从年以来,广西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多件涉及1万余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杨国、陈基传等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

年6月22日,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年以来全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和参与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五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我们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推动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为建设平安广西,切实保稳、治乱、固边、安民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介绍。

据了解,广西毒品犯罪呈现毒品犯罪总体呈下降态势、源头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毒品犯罪手段日益多样隐蔽、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的突出特点。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手段更加智能化、家族化、集团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两类毒品犯罪仍处于主导地位。

面对严峻复杂的禁毒斗争形势,广西法院重点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大宗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深挖和打击涉毒黑恶势力及其幕后“保护伞”,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分化、瓦解毒品犯罪组织成员。

01

何师卓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

1.贩卖、运输毒品事实

年10月,被告人何师卓与莫尚家(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到广西藤县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广西荔浦市贩卖牟利,并纠集莫负良、宋红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协助。同月26日凌晨,何师卓与莫负良、宋红运等人分别驾驶桂CES轿车、桂C7G越野车从荔浦市到藤县,何师卓从钱钊华(另案处理)处买到甲基苯丙胺,又一起驾车返回荔浦市。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荔浦市拦截抓获何师卓等人,当场从福特牌轿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33克。同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荔浦市何师卓租住的房屋内抓获莫尚家,当场从该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4.68克。

2.非法制造枪支事实

年至年,被告人何师卓多次网购零部件,并分别在荔浦市的家中及荔浦市莫负良家中制造、组装枪支,将2支非法制造的气枪存放在莫负良家的杂物房内。年10月26日,公安人员在莫负良家杂物房内查获气枪2支及制枪工具1批。

裁判结果

年8月2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何师卓死刑。宣判后,何师卓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何师卓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涉枪犯罪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何师卓、莫尚家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3克,并纠集莫负良、宋红运参与该宗毒品的运输。此外,何师卓还单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4.68克、非法制造枪支,何师卓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何师卓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何师卓判处死刑。

02

杨国、陈基传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年8月,被告人杨国、陈基传为贩卖牟利而分别向“标哥”(另案处理)约购海洛因。同月9日,同案被告人李太富(已判刑)受“标哥”指使,在云南昆明市用物流方式将两袋海洛因发往广西玉林市。同月13日,李太富在玉林市与杨国、陈基传会面,收取了其寄送的两袋海洛因后交给杨国、陈基传。杨国、陈基传分别分得约克海洛因和克海洛因,二人各自贩卖后分别向“标哥”交付购毒款。

年10月7日,“标哥”指使李太富在昆明市用物流方式将两袋蛇皮袋装的海洛因发往玉林市,并与杨国、陈基传约定,该批海洛因中杨国分12块(每块约克)贩卖,剩余部分由陈基传贩卖。同月10日中午,李太富将其收取的两蛇皮袋海洛因交给杨国、陈基传。后杨国驾驶小轿车送李太富前往玉林火车站,陈基传驾驶电动车携带两袋海洛因离开时被民警拦截抓捕,陈基传丢弃电动车、海洛因逃跑。民警在陈基传丢弃的两个蛇皮袋中查获海洛因.4克。当日,民警分别将陈基传、杨国抓获。

裁判结果

年11月1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国、陈基传死刑。宣判后,杨国、陈基传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杨国、陈基传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杨国、陈基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国贩卖毒品海洛因.4克,被告人陈基传贩卖毒品海洛因.4克,二人贩卖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均应依法惩处。杨国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国、陈基传判处死刑。

03

李根华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年3月5日,被告人李根华为牟取非法利益,驾驶云NV的汽车从云南省运输海洛因前往广西藤县贩卖,并指使妻子郭福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女儿随行掩人耳目。3月6日,李根华抵达藤县后与覃祚栋(另案处理)等取得联系。同日16时许,同案被告人覃锦伟(已判刑)在覃祚栋指使下驾驶覃祚栋的越野车与李根华的车辆接头,覃祚栋驾驶桂D的汽车跟随而至并指使覃锦伟驾车下山望风。覃祚栋准备与李根华进行毒品交接时,覃锦伟发现公安人员到达即鸣笛通风报信,李根华、覃祚栋等闻讯弃车逃跑。公安人员在附近山林中抓获李根华夫妇,经对李根华汽车副驾驶B柱等进行拆解,从横梁踏板处的夹层内查获藏匿的海洛因24块共计.03克,另从覃祚栋抛弃的汽车内查获现金元。

裁判结果

年3月2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根华死刑。宣判后,李根华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李根华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利用妇女、儿童做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李根华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根华长途驾车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根华判处死刑。

04

韦文桶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文桶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海洛因,雇请陆伟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一名绰号“波”的越南男子(另案处理)负责运输,并让该二人相互联系运毒事宜。年5月15日,陆伟江按照“波”的通知,到中越边境7号界碑附近接取16块毒品后带回家中,藏放于鸡棚。同月17日上午,韦文桶打电话让陆伟江取出1块毒品送到凭祥市,随后韦文桶以人民币7.3万元的价格将该块毒品出售给周海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周海鹏又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谢洪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

同日14时许,陆伟江按照“波”的要求,驾驶桂FRR号小轿车携带1块毒品前往凭祥市准备交给他人,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在该车后排座位左侧座椅下缴获该块毒品。随后,公安人员在陆伟江家鸡棚中查获剩余毒品14块。经称量鉴定,上述查获的15块毒品均系海洛因,净重共计.9克,海洛因含量为75.1%至82.5%不等。韦文桶、周海鹏、谢洪建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裁判结果

年12月13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韦文桶死刑。宣判后,韦文桶不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韦文桶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韦文桶在我国境内运送毒品海洛因.9克,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韦文桶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韦文桶判处死刑。

05

梁玉景、黎国都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年底,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商定制造甲基苯丙胺,由黎国都负责租赁制毒场地和制毒前期准备工作,梁玉景负责购买制毒原材料。同年12月,黎国都伙同同案被告人郑力纯(已判刑)寻找制毒场地,使用梁玉景提供的“陈智勇”的身份证租赁广西南宁市经开区民房,后黎国都、郑力纯、同案被告人陈元武(已判刑)进行制毒前的准备工作。期间,梁玉景将同案被告人黄炳鹏(已判刑)从广东惠州市带至制毒场地,安排黄炳鹏检修制毒工具反应釜。

年4月底至5月初,梁玉景安排黎国都收集部分制毒出资,其中黎国都、陈元武和同案被告人梁玉升(二审期间因病死亡)、零岸(已判刑)分别出资70万元、90万元、万元。黎国都在扣除前期费用后,将收集到的制毒资金装入一个黑色旅行箱,同案被告人零骏良、凌晨(均已判刑)等人在梁玉景、黎国都指使下分别驾驶租赁的车辆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装有毒资的黑色旅行箱交给梁玉景,并将制毒辅料运输至南宁市。之后,零骏良、凌晨等人在梁玉景、黎国都指使下分别驾驶租赁的车辆前往广东省梅州市,将梁玉景组织购买的氯麻黄碱运输至南宁市,后由陈元武驾车运输至制毒场地。

同年5月28日,梁玉景先后安排同案被告人农多想、黄炳贵(均已判刑)前往制毒场地,与黎国都、陈元武、郑力纯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制毒场地抓获黎国都、陈元武、郑力纯、农多想、黄炳贵,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92千克及氯麻黄碱.42千克、反应釜等。

裁判结果

年10月1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梁玉景、黎国都死刑。宣判后,梁玉景、黎国都分别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纠集、指使多人从事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制造毒品数量大、且为主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制造毒品数量达.12千克,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梁玉景、黎国都共同提议制造毒品,组织、策划整个制毒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玉景、黎国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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