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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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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有效辩护之道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毒品的制造是毒品犯罪的源头,我国一向对制毒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是制造毒品的前端犯罪,同样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中的打击重点。近年来,制毒的暴利性带动了制毒物品市场的繁荣,对一夜暴富的渴望使得许多人不惜触碰法律底线,铤而走险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否认的是,在众多的涉案人中也存在一些因无知、因受他人欺骗而牵涉其中的无辜人。那么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如何辨别其是涉案真凶,还是遭人蒙骗而身陷囹圄的无辜者?站在辩方的立场,又该如何替当事人平冤昭雪?我们根据已办的案件和相关判例,对有关情形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用辩证的思维去破解制毒物品犯罪中的难题。

制毒物品一般分为两类,一种是制毒原料(如:麻黄草、麻黄碱、麻黄素、羟亚胺、丙酮等),另外一种是化学试剂。由于文章篇幅原因,笔者今天先来探讨第一种,即涉及制毒原料犯罪的相关案件。

一、如何对被蒙骗的单纯“出资人”进行有效辩护

在某些个案中,侦查人员很难抓获幕后出资人,原因在于其是远程操控,很难顺藤摸瓜查明其真实身份。但在司法实务中,侦查人员所能收集到与之相关的证据一般也只有三类。一是收集同案人的口供以证实其有参与制毒筹划,但通常的也只有实际控制人的口供;二是侦查人员收集银行流水书证以证实毒资来往;三是侦查人员会收集通讯记录以证实两者存在犯意联络。但因制毒涉及的资金量比较大,幕后老板多会选择银行转账快捷出资,想不留下蛛丝马迹很难!但是,从辩方视角分析,从转账书证视角分析,此案常见辩点包括:

其一,看转账次数,转账金额、转账时间等案情细节与同案人的口供是否对得上。

其二,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正常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合法的金钱来往。

其三,看时间差,转账时间与实际筹划生产的时间是否存在较长的时间差。

显然,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证实两者不存在关联性,进而否定关键书证的证据力,进而实现有效辩护的目的。

二、如何对“管理人、制毒师傅”进行有效辩护

在毒品犯罪中,若被追诉人是现场人赃并获,案情一般较为明朗,从辩方的立场来说,辩护空间也较少。反之,并非现场人赃并获涉案人员却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制毒师傅,此种情形对律师是非常具有挑战性,原因在于会有较多的同案人口供对其进行指认,但客观上辩护空间相比也大很多。

在此情形下,最为实际的做法应是审查同案人的口供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相互矛盾,是否存在与在案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矛盾的情形,进而否定其实际控制人、制毒师傅的身份,争取其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犯地位,实现罪轻辩护。

三、如何对“出租人、汽车司机、望风马仔”进行有效辩护

司法实务中,房屋、厂房的出租人、运输司机、望风马仔被认定为帮助犯而涉案的并不少见。但不能否认的是,现实中有很多被追诉人是未认识到涉案行为系生产制毒原料活动,因受他人所蒙蔽而牵连其中。比如说,房屋、厂房的出租人误以为承租人是进行合规的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司机误以为运输的是普通货物。对于前两者多以主观要件作为要点实现无罪辩护,对于后者多以犯罪情节轻微,争取从轻处罚,当然这两种辩护方式也可以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查实货物运输者是否有帮助运输制毒物品的故意。

其一,查实货车司机与货主的关系。若两人是相熟,存在司机经常帮助货主运货的情况,则司机就很有可能对货物有所了解,其主观明知的可能性也会更大;反之,若双方是首次见面,司机按照路程正常收费,正常办理收接货手续,则有理由去推断其主观不明知货物的真实性质。

其二,查实司机是否经常从事运输工作,若其是职业的货物运输人,则其口供中辩解把涉毒分子看成普通的客户,把该次运输当成常规的送货任务的可信性也会更大。

其三,查实司机是否从中获得高额回报,“无利不起早”,涉毒分子冒着掉人头的风险犯罪,其背后的目的也多基于为了短时获取暴利,故从报酬是否合理,车费是否异常来审查,无疑是重大的关键所在。若涉案司机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如按打表收费,按里程收费,并没有从中谋取高额何不法收入的前提下,也应推定司机无帮助运输制毒物品之主观故意。

其四,查实汽车的行驶轨迹是否异常,涉毒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往往会选择偏僻的小路,以躲避侦查人员的定点检查,其运输的路径必然十分诡异,若司机按照常规的线路运输,则有理由推断其为所他人蒙骗的无辜者。

对于望风马仔,侦查人员一般会推定其在主观上认知行为的违法性。而现实中,其实质对自身行为的性质是明知的,至少其曾怀疑过厂房所从事的就是违法的勾当。但对于此类人员,因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例也较为普遍。

我们是长期研究毒品犯罪案件不捕、不诉、无罪及有效辩护的专业律师团队。随着研究之深入,我们更觉得特定个案、特定个罪之罪与非罪的情形非常复杂,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务是非常复杂和模糊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国情下,案件有罪率非常高,无罪比较甚低,无罪辩护成功难于登天。因此,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方是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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