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处置的行刑衔接
刘艾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有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行*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在涉案财物认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处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对于行*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行*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进展分别处理。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程序,应明确供违法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标准、统一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并填补对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予以行*没收的漏洞。
行刑衔接;涉案财物;没收
问题的提出
“完善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理论界主要围绕行*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区分和衔接问题进行研究,对于行刑衔接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则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