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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药用药三忌症候妊娠和服药饮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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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候用药禁忌

由于药物的药性不同,其作用各有专长和一定的适应范围,因此对于某类或某种病证,应当避免使用某类或某种药物,称证候用药禁忌,也称为病证用药禁忌。由于药物皆有偏性,或寒或热,或补或泻,或升或降,或润或燥等等,因而任何一种中药,对于特定的证候,都是有宜也有忌。临床用之得当,可以其偏性纠正疾病所表现出来的病理偏向;若使用不当,则其偏性可能会反助病势,加重病情或异致新的病理偏向。因此,凡药不对证,药物功效不为病情所需,而有可能异致病情加重、恶化或产生新的疾病,原则上都属于临床用药禁忌的范围。如麻*辛温,功能发汗解表、散风寒,又能宣肺平喘、利尿,故只适宜于外感风寒表实无汗或肺气不宣的喘咳,而对表虚自汗及阴虚盗汗、肺肾虚喘者则应禁止使用。又如*精甘平,功能滋阴补肺、补脾益气,主要用于肺虚燥咳、脾胃虚弱及肾虚精亏的病证,但因其性质滋腻,易助湿邪,因此,凡脾虚有湿、咳嗽痰多以及中寒便溏者则不宜服用*精。一般而言,除了药性极为平和者无须禁忌外,中药大多都有证候用药禁忌,其内容参见各论中每味中药的“使用注意”部分。

二、妊娠用药禁忌

妊娠用药禁忌是指妇女妊娠期间治疗用药的禁忌。妊娠禁忌药专指妇女妊娠期除中断妊娠、引产外,不能使用的药物。在传统的妊娠用药禁忌理由中,能损害胎元、引起堕胎是早期妊娠禁忌的主要理由。随着对妊娠禁忌药的认识逐渐深入,对妊娠用药禁忌理由的认识也逐步加深。归纳起来,主要包括:①对母体不利;②对胎儿不利;③对产程不利;④对小儿不利。今天,无论从用药安全的角度,还是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认识这几点,都是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的。总之,凡对妊娠期的孕妇和胎儿不安全及不利于优生优育的药物均属妊娠禁忌药。

在为数众多的妊娠禁忌药中,不同的药物对妊娠的危害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在临床上也应区别对待。古代对妊娠禁忌药主要提禁用与忌用,较少提慎用。近代则多根据临床实际和药物对于胎元损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禁用与慎用二大类。妊娠禁用药是指毒性强的药、作用峻猛的药以及堕胎作用较强的药,如巴豆、牵牛子、大戟、商陆、麝香、三棱、莪术、水蛭、斑蝥、马钱子、川乌、雄*、砒石等。妊娠慎用药主要包括活血化瘀药、行气药、攻下异滞药、药性辛热的温里药以及性质滑利之品,如桃仁、红花、牛膝、枳实、大*、附子、肉桂、干姜、木通、冬葵子、瞿麦等。

对于妊娠妇女,凡属于禁用的药物绝对不能使用;而慎用的药物,可根据病情的需要斟酌使用,但要注意辨证准确,掌握好剂量与疗程,并通过恰当的炮制和配伍,尽量减轻药物对妊娠的危害,做到用药有效而安全。如《金匮要略》以桂枝茯苓丸治妊娠瘀病;吴又可用承气汤治孕妇时疫见阳明腑实证。此即《内经》所谓“有故无殒,亦无殒也”的道理。必须强调的是,除非必用时,一般应尽量避免使用,以防发生事故。

三、服药饮食禁忌

服药时的饮食禁忌是指服药期间对某些食物的禁忌,又简称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中医历来重视服药饮食禁忌,它对于确保临床用药安全而有效有重要的意义。服药时饮食禁忌的理由,前人也有不少论述,归纳起来包括:避免影响疗效、诱发原有病证或异致新病、产生不良反应。

《本草经集注》说:“服药,不可多食生胡荽及蒜、生菜。服药,不可多食诸滑物果实。服药,不可多食肥猪、犬肉、肥羹及鱼臊脍。”指出了在服药期间,一般应忌食生冷、油腻、腥膻、有刺激性的食物。又根据病情的不同,饮食禁忌也有区别。如热性病应忌食辛辣、油腻、煎炸性食物;寒性病应忌食生冷食物、清凉饮料等;胸痹患者应忌食肥肉、脂肪、动物内脏及烟、酒等;肝阳上亢头晕目眩、烦躁易怒等应忌食胡椒、辣椒、大蒜、白酒等辛热助阳之品;*疸胁痛应忌食动物脂肪及辛辣烟酒刺激物品;脾胃虚弱者应忌食油炸黏腻、寒冷固硬、不易消化的食物;肾病水肿应忌食盐、碱过多的和酸辣太过的刺激食品;疮疡、皮肤病患者应忌食鱼、虾、蟹等腥膻发物及辛辣刺激性食品。

此外,古代文献记载甘草、*连、桔梗、乌梅忌猪肉;鳖甲忌苋菜;常山忌葱;地*、何首乌忌葱、蒜、萝卜;丹参、茯苓、茯神忌醋;土茯苓、使君子忌茶;薄荷忌蟹肉及蜜反生葱、柿反蟹等,也应作为服药饮食禁忌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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