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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邮寄减肥药健身药止咳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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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在研究走私毒品的相关案例,发现许多涉及走私大麻、止咳水、国家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走私一些看似没有什么并不违反法规的物品,实质上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故笔者有必要在此普及一些毒品常识。

近几年来,走私大麻的案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涉案的被追诉人年轻化,多是有旅外经历的年轻人,这部分人或受美国嘻哈文化的影响,或其中一些留美的中国籍留学生未能经受美国国内吸食大麻等亚文化的引诱,待归国之后,由于中国国内对严禁大麻吸食与种植,只能向海外商家购买走私入境,由此导致此类案件的增多。但涉毒分子一般不会直接邮寄大麻,为了逃避侦查,通过各种方式对大麻“化妆”,比如做成大麻蛋糕、大麻甜圈等食物,或者在电子烟中掺入含有大麻成分的物质,通过邮寄电子烟的方式走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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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物质主要是国家管制的精神类活性物质。部分被追诉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慎逾越法律红线,这部分人多半出于治病、健身、减肥等动机,向海外商家购买相关药品,涉案毒品被海关扣押后才认识到所谓的“药品”不被国家许可,不能进关。但由于此类案件涉案毒品的数量少,且被追诉人主观恶性较低,检察院多对被追诉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第三类物质是止咳水。咋一听,你也许会觉得非常诧异,生活中最常见的止咳水怎么就上榜了呢?怎么会与毒品存在牵连呢。须知,这类止咳水含有复方可待因、盐酸麻*碱等成分,可待因、盐酸麻*碱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过度服用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害,出现记忆衰退、反应迟钝,严重会导致死亡。许多吸毒分子由于维持不了巨额的毒品“消费”,支付不起高价的海洛因、冰毒,进而选择滥用止咳水,达到致幻、精神亢奋的效果,因此,致使不法分子瞄准“商机”,走私止咳水愈发普遍。

此外,笔者站在辩方视角,对不起诉文书进行系统化研究,对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进行的归纳、概括。在此,分析、分享几个司法案例。

案例一,不诉理由分析:年10月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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