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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自制毒品未遂也是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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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今晚报

年7月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因无处获取毒品,遂预谋自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虽然最终制毒没有成功,但其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

董某某从互联网下载制造毒品的工艺后,通过网络陆续购买了麻黄草、盐酸、氢氧化钠、氯化钠等原材料以及蒸发皿、烧杯、防毒面具等工具。年9月,董某某在其位于津南区的家中使用上述原材料及工具实施制造毒品活动,提取生成的液体后放置于冰箱中冷藏保存。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获知董某某吸毒的线索,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其用于制造毒品的麻黄草等原材料、工具及保存于冰箱中的液体。经检验鉴定,被扣押的液体中检出麻黄碱、盐酸、二甲苯、咖啡因、高锰酸钾等成分。

津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开展的日常巡查发现该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董某某以涉嫌制造毒品罪立案侦查取证。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日,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同年3月9日,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专门购置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工具,并已经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虽然在其制造生成的液体中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因此,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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