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
从法律角度看他们是违法者;
从医学角度看他们既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病人,
又是毒品的受害者。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藤县两村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竟利用村中旧屋储存超7吨的麻*草,并非法熬制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主要原料--麻*碱。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没多久就被公安民警“一锅端”了。禁毒宣传先锋队了解到,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上述两村民领刑受罚。
年11月份,藤县太平镇某村村民*某钊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答应为“七哥”(绰号,另案处理)熬制麻*草水。随后,*某钊雇请其邻居*某海在村中*某海父亲的旧屋熬制麻*草水,在熬制过程中通过添加相关的化学物质,提炼出褐色的液体,然后将上述褐色液体运至*某钊父亲的旧屋存放。
年2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上述的两间旧屋查获一批麻*草、麻*碱液体等物品。禁毒宣传先锋队了解到,经鉴定,从*某海父亲旧屋查获的包麻*草共净重千克,检出含有麻*碱成分(折合麻*碱含量23.93千克),查获的2只不锈钢锅炉内装麻*碱液体共净重.08千克;从*某钊父亲旧屋查获的6罐褐色麻*碱液体共净重.64千克,上述麻*碱液体均检出含有麻*碱成分,且麻*碱含量分别为0.22%-9.57%不等。
图片来源网络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某钊、*某海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两被告人与同伙均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积极实施生产麻*碱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某海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某钊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某海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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