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治痤疮 http://m.39.net/disease/a_8580082.html兴国县人民法院
布告
为进一步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震慑潜在的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我院已判决的一批典型毒品犯罪案例予以公布。
一、被告人李明敏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李明敏,男,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某中学教师,家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人李明敏从年5月开始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年11月11日,兴国县公安局认定李明敏吸毒成瘾严重,并决定对李明敏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年11月23日起至年11月22日止)。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李明敏与同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海龙(另案处理)相识。年1月,李明敏从赣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提前出所。
年10月,*海龙电话联系复吸的李明敏,二人商议由*海龙带钱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帮助李明敏购买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21日,李明敏将元人民币交给*海龙,其中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余款作为*海龙的差旅费用。*海龙于当晚乘火车前往东莞,并于次日从毒贩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克后通过物流发回兴国。11月23日,*海龙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交给了李明敏。11月28日,兴国县公安局民警在兴国县某宾馆发现了疑似吸毒的李明敏,并将其传唤至兴国县公安局接受询问。而后,民警在李明敏的“大众朗逸”轿车尾箱放置备胎处发现了一只白色塑料袋,该塑料袋里有2包用小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经称重为97.8克。经赣州市公安鉴定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李明敏如实供述了其出资委托*海龙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刘光清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刘光清,男,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赣县。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刘光清多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7.8克左右。其中:向钟某出售一次共计0.4克左右;向罗某出售一次共0.3克;向谢某出售一次共1克左右;向张某一出售三次共0.6克;向吕某出售一次共1克;向刘某一出售一次共1克,向刘某二出售二次共2克左右;向李某出售一次共1克;向张某二出售一次共0.5克左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光清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刘和洋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刘和洋,绰号“眼镜”,男,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中专文化,个体医生,家住江西省兴国县。
年期间,被告人刘和洋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克。其中:向李某一出售一次共0.5克;向李某二出售一次共1克;向姚某出售一次共0.5克;向钟某出售二次共1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告人刘和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张开祥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张开祥,男,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兴国县。
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开祥以3元的价格向“老铁”(另案处理)购买了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张开祥返回兴国后,将多次吸食后剩余的甲基苯丙胺藏匿在其驾驶的“现代”轿车内。年12月19日,张开祥驾车前往兴国县潋江镇某正在开发的楼盘内准备吸食甲基苯丙胺时,被兴国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一包甲基苯丙胺。经称重,该包甲基苯丙胺重0.7克。年12月28日,兴国县公安局民警在张开祥驾驶的“现代”轿车内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经称重,该包甲基苯丙胺重11.9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开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周飞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周飞,绰号“阿飞”,男,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初中文化,某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工作人员,家住江西省永新县。
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飞在其位于兴国县长冈乡泗望村的原一品绿休闲土菜馆二楼的租住处,多次容留陈某、张某一、张某二、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周飞在其住处容留陈某、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飞先后四次在其住处容留张某一、张某二、陈某、王某等人吸食由张某一、王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飞先后四次在其住处容留张某二吸食甲基苯丙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飞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被告人肖林林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肖林林,女,年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兴国县。
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肖林林在其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北大道附近的租住房内,多次容留陈某、谢某(未成年人)、张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年6、7月的一天,容留陈某、谢某、张某等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由陈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年6、7月间,先后两次容留陈某、谢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由陈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年8月,先后七次容留陈某、张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由陈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年8月,先后五次容留陈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由陈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肖林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七、被告人项敏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被告人项敏杰,男,年6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连城县。
年8月,吴太阳与刘维德、罗仁永(均已判刑)商议合伙购买麻*草并从中提炼麻*素予以销售,由吴太阳在兴国县兴江乡找偏僻场所搭建工棚,后确定将工棚设在兴江乡大岭村大坪组山岭上。
年10月初,罗仁永邀约懂得提炼麻*素技术的傅其荣(已判刑)前往江西省兴国县利用麻*草提炼麻*素,并许诺傅其荣每提炼出一千克麻*素就付给傅其荣0元钱的报酬,傅其荣又邀约了懂得提炼麻*素技术的被告人项敏杰,之后傅其荣、罗仁永、项敏杰和陈星锦(已判刑)一起来到兴国县兴江乡,由吴太阳安排在温某家吃住,并开始着手提炼麻*素,因人手不够,随后又增加了罗通、鲍红*、杨*、罗建林(均已判刑)和“老罗”、“石头子”(均另案处理)等人,同样安排在温某家吃住。罗仁永、傅其荣负责生产管理和工序指导,罗通、鲍红*、杨*、罗建林、陈星锦、“老罗”、“石头子”在工棚内分工负责将麻*草加工制作成麻*素的半成品(泥状物),再将半成品交由傅其荣和项敏杰,由傅其荣和项敏杰在温某的老房子内将半成品提炼出成品麻*素。
年11月中旬,因制炼麻*素产生污水,大岭村农户产生意见,吴太阳和罗仁永等人因为怕出事,将大岭村平坑组窝点停工。此次共生产出麻*碱10.04千克,吴太阳将其悉数存放在朋友王某家中。
大岭村农户提出意见后,吴太阳将加工麻*草窝点选在兴江乡杉村村其老家屋后山岭上,并请人搭建了工棚。年I2月中旬,工棚搭建好后,中途回家的被告人项敏杰以及傅其荣、罗仁永、罗通、鲍红*、杨*、罗建林、“老罗”等人先后返回兴江乡,住在吴太阳老家房屋中。杉村村窝点开工后,同样由罗仁永、傅其荣负责生产管理和工序指导,罗通、鲍红*、杨*、罗建林、“老罗”在工棚内分工负责将麻*草加工制作成麻*素的半成品(泥状物),再将半成品交由傅其荣和项敏杰,由傅其荣和项敏杰在吴太阳家老房子内将半成品提炼出成品麻*素。
年12月30日,兴国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将该窝点捣毁,在吴太阳老家屋内实验室扣押晶体麻*碱2.96千克,扣押麻*草粉末.4千克(折合麻*碱58.46千克),在王某家扣押晶体麻*碱10.04千克,合计全案麻*碱为71.46千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项敏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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