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条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较重的行为。
条文中列举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这几种物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原料,又是制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剂。“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是指提炼、分解毒品使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性配料。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制毒物品的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2-丙酮等;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等;第三类也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甲苯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特定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
要成立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须满足一定的数量标准或情节要求:
第一种是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
(1)麻*碱(麻*素)、伪麻*碱(伪麻*素)、消旋麻*碱(消旋麻*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碱(去甲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4)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5)麻*浸膏、麻*浸膏粉、胡椒醛、*樟素、*樟油、异*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第二种是达到前述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处罚的;
(3)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才可能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条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规定了三档法定刑:
(1)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主体还包括单位,因此如果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