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这些药品禁止网售,涉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含麻*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的中成药)、地高辛......
本月起,这些药品禁止网售
从12月1日起,《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药品网售迎来发展新篇章。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提到,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
为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并与前者同时实施。
根据《清单》,禁止网售的药品分为两类,一是*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二是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具体名单如下:
*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
(注: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须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
1.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
2.含麻*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的中成药)、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
3.《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4.地高辛、丙吡胺、奎尼丁、哌唑嗪、普鲁卡因胺、普罗帕酮、胺碘酮、奎宁、氨茶碱、胆茶碱、异丙肾上腺素;
苯妥英钠、卡马西平、拉莫三嗪、水合氯醛、达比加群酯、华法林、替格瑞洛、西洛他唑、扑米酮、碳酸锂、异氟烷、七氟烷、恩氟烷、地氟烷、秋水仙碱;
米非司酮、复方米非司酮、环丙孕酮、卡前列甲酯、雌二醇、米索前列醇、地诺前列酮;
法罗培南、夫西地酸、伏立康唑、利奈唑胺、奈诺沙星、泊沙康唑、头孢地尼、伊曲康唑、左奥硝唑、头孢泊肟酯。
(注:第4条所列品种为通用名,限于单方制剂,其中抗菌药不含外用剂型。)
如果企业违法销售《清单》内药品,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上述《清单》,有药店人士向笔者表示,《清单》列出的绝大部分药品为处方药,有些还是监管部门重点监控品种,顾客需凭处方和身份证购买,这些药品主要销售渠道在院内,零售端铺货较少。所以,药店的线上销售业务受此影响相对有限。
“《清单》列出的药品基本不是常用药,市场需求较低,而单个线下药店服务半径很短,相关药品销量只会更低。所以,普通药店不必担心《清单》给线上销售带来巨大冲击。”一药店老板分析道。
“《清单》对普通药店影响不大,但这两类药店可能是个例外。”该药店老板继续补充道,一类是院边店,因为不少这类门店的进购药品目录,会“瞄准”医院,医院周围的药店;另一类是平台自营B2C医药电商,因为这些药品销售市场面向全国,一旦禁止网售,其损失相比单个药店大多了。
违规配送药品,最高罚万
《清单》发布的同时,国家药监局还公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附录》),以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含药品网售)配送行为,保障零售配送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附录》表示,该文件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药品零售过程(含通过网络零售)所涉及的药品配送行为的质量管理。
这意味着,违反《附录》规定即等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按此规定,如果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配送药品,将面临最高万元罚款。
发现这5种情形,禁止发货
根据《附录》,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
另外,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配送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药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独立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配送等工作的人员,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附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下列5种情况,不得发货。
1.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条破坏等问题;
2.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3.药品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4.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或无法在有效期内送达消费者;
5.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在配送药品载体方面,《附录》要求,使用车辆进行药品配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为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2.车厢内有放置药品的独立区域,并有物理隔离的措施,以防止药品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
3.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被替换。
专门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车辆,应当符合《规范》有关冷藏车的要求。
使用配送箱进行药品配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箱体采用吸水性低、透气性小、导热系数小具有良好保温性质的材料;
2.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除外,下同)与药品混箱配送的,箱体内应对药品存放区域进行物理隔离,确保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3.安装防盗装置,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被替换。
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箱,应当符合《规范》有关保温箱(冷藏箱)的要求。
在药品包装物方面,《附录》强调,配送药品的包装物及填充材料应当选取无毒、无污染的材料,避免药品破碎或被挤压。有温湿度、避光等要求的药品其包装物还应当选取隔温、防潮、避光的包装材料。
制作寄递配送单和配送包装封签的材料,应当不易损坏;封签上应有明显标示“药”的字样,用于打印信息的油墨不易被擦拭或造成字迹模糊不清。配送包装被拆启后,包装封签应当无法恢复原状。
针对配送药品的包装行为、配送过程,《附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药品在送达时发生不予签收或者售后发生退货的情况,《附录》表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药品送达时,因配送包装损坏、封签损坏、配送信息不符以及包装内药品有质量问题等情形,消费者不予签收的,由配送员退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规范》相关要求处理。
2.药品被消费者签收,但事后发现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给予退货,退回药品不得继续销售。除此以外其他情形,按照《规范》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予退货。
药品配送,全流程更加规范
《附录》出台后,又会给药店带来什么影响呢?
对此,江苏某药店老板张雨认为,地方执行《附录》里的规定,可能还会作进一步细化。不过肯定的是,药店配送药品面临的监管愈发趋严。
“准确地讲,药品配送不是监管变严,而是变得更规范。”陕西广济堂医药全国市场总监李峰表示,《附录》对药品配送全链条进行了修正和规范,上至配送人员要求,下到产品退货处理,这样确保药品线上销售实现全程“可监控”“可保障”“可追溯”。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附录》规定,线下药店即使通过第三方O2O平台配送药品,也应负主要责任。
如此一来,药店的经营成本会不会明显上升?
“个人感觉成本提升不会太高,因为线下药店长期做O2O销售,相关配套条件已经很成熟了。”张雨进一步指出,即使成本上升了,也是出于“药品安全”目的,这类成本可以让药店、顾客共同承担。
另外,《附录》出台后,如果商家和平台销售药品严重依赖线上渠道,忽视了线下前端建设(如实体门店),其面临的“优化”成本将非常大。
(应采访要求,文中张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