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上诉案庭审纪实:涉黑组织四大特征之辩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永成被杀案、陈富伟等3人被杀案等个案罪行的上诉观点、事实证据进行诉辩;其间,法庭还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量刑是否适当等议题进行审理。
图为:庭审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图为:上诉人刘汉和其姐姐、上诉人刘小平在庭上双双落下眼泪。 原标题:刘汉刘维上诉案庭审纪实:涉黑组织四大特征之辩 7月19日13时10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作完最后陈述后,法槌落下。审判长宣布,刘汉等人上诉案庭审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日宣判。此前的7月17日,在咸安区人民法院,刘维等人上诉案已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至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上诉案庭审顺利结束。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永成被杀案、陈富伟等3人被杀案等个案罪行的上诉观点、事实证据进行诉辩;其间,法庭还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量刑是否适当等议题进行审理。 法官刚柔相济、张弛有道;检察员义正辞严、理据详实;上诉人、辩护人辩述充分,权利得到保障。持续6天的庭审,在依法、公正、文明、平和的氛围中有序推进。 【聚焦涉黑组织:四大特征之辩】 上诉人刘汉等人称自己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检察员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对刘汉等人的上诉辩解进行了驳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汉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准确
是 两个独立的犯罪组织 ,还是刘汉领导下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于一审判决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定性,上诉人刘汉辩称,他对部分骨干成员根本不认识,部分骨干成员之间也相互不认识,因此不能认定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不能把分别依附于刘维、孙某某两人的两个相对独立的群体认定为一个犯罪组织。
一审判决把我和刘维的亲情关系、我和孙某某的工作上下级关系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混淆在一起,是不恰当的。 刘汉在庭上辩称, 除了汉龙集团这个合法组织之外,我身边没有任何黑社会组织。
通过法庭调查,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的观点实际上是错误地将黑社会性质组织选择性特征与法定特征相混同,是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误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认识该组织的每一个成员,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之间是否相互认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非法定条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是否认识集团的所有成员,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针对刘汉提出的 两个独立的犯罪组织 的观点,检察员指出,该组织犯罪活动体现出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特点,但是无论是分还是合,都是以刘汉为纽带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在大部分组织犯罪中,孙某某、刘维是各自按照刘汉的要求或者组织利益在行动。通过犯罪事实不难发现,无论是分还是合,被告人刘汉是其中关键的纽带,把整个组织紧密地链接在了一起。 检察员认为,该组织中,刘维所带一套人马主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为刘汉、孙某某经营汉龙集团清除障碍,以黑护商;而刘汉、孙某某则通过经营汉龙集团获取经济实力,为刘维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疏通摆平关系、提供逃跑费用,发放生活费、提供物质奖励等,以商养黑。刘维、孙某某各自所管理的人马虽然表面上相对独立,但实际上是分工不同,根据组织利益的需要,两支队伍不仅在人员上相互流动,还会为组织共同利益经常相互支持、相互策应。因而,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刘汉及其辩护人所谓有刘维、孙某某两个犯罪组织的说法,实质上是将组织成员的分工人为割裂,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相悖,不能成立。
敢打敢冲 的组织规约是否存在? 庭审期间,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称,一审期间出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二审期间出庭的部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此案中涉黑组织的存在、否认组织规约和纪律存在。辩护人认为,当庭供述与侦查期间的供述具有同等效力,要求采信当庭供述,而不采信原侦查环节的供述。 对此,检察员表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被告人庭前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当庭翻供无合理理由、得不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因此,庭前查证属实的供述应当作为定案根据,当庭无理翻供则不足采信。检察员提醒辩护人注意,被告人均是与案件的最终处理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有意回避客观事实当庭作出虚假供述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而从本案中的具体事例看,唐先兵、仇德峰等人因敢打敢冲、表现好而受到组织照顾、提拔或重用,而部分成员因胆小怕事、不敢出手,或打架被抓后供述组织成员被刘汉开除或疏远等事例,不仅印证了上述组织规约和纪律的存在,还表明上述规约和纪律在现实中得到了执行。 受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17日下午4点35分,汉龙集团高管何某某出庭作证。在回答上诉人及辩护人问题时,何某某表示,在汉龙集团内部没有发现有暴力倾向。 辩方认为,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印证了汉龙集团的企业文化和刘汉本人倡导的企业理念,并没有涉黑组织规约的存在。 对此,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对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的误读。本案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从未认定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本案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十分注意*策法律界限,高度重视将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与汉龙集团正常经营活动区别开来,将犯罪组织的成员与汉龙集团其他广大的守法员工区分开来。起诉书只是认定刘汉等人为增强该组织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利用其所控制的汉龙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作为掩护和犯罪工具。故上诉人的观点是在偷换概念,有意模糊汉龙集团与本案中刘汉、刘维、孙某某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界限。 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经费、发放工资,是不是以商养黑? 在涉黑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方面,上诉人刘汉辩称其旗下的汉龙集团及关联公司是合法经营,并非打打杀杀,没有证据证明汉龙集团出资为下属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提供福利是公司的正常的经营管理,不是以商养黑。 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关于为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提供福利是公司的正常的经营管理,不是以商养黑的辩解,是在有意混淆刘汉等人的黑社会组织与汉龙集团的正常管理行为。从表面上看,汉龙集团为上述人员发放工资、提供福利是公司的一种管理经营行为,但透过表象不难发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缪*、唐先兵、肖永红、李波、车大勇等人在组织的领导指示下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能被看作是公司的经营行为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不禁要问,有哪一个正常的公司企业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为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买单和包庇?又有哪一个正常的公司企业在员工非病非灾长期不上班的情况下继续向其发放工资,甚至给予额外奖励?汉龙集团数万员工中又有多少人能够在负案长期外逃缺勤时不但没有受到纪律处分,反而在照常发放工资的同时给予福利? 检察员当庭发问。 而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的部分事实指控,刘汉在庭上辩称,他是曾借给刘维一笔钱,但并非是提供作案,而是 资助弟弟做正当生意 ,当年刘维就将钱还给了他。 兄弟同胞借钱很正常,借钱是借贷关系,跟我亲自拿钱去开*博游戏机厅是两码事。
对此,检察员驳称, 1 10 案发后,刘汉不仅在刘维被公安机关通缉潜逃期间,两次前往探望,为其提供资金及香烟、茶叶等,资助刘维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刘坤因窝藏刘维被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缉拿后,刘汉又给刘坤200万元资金用于刘坤的生活开支。检察员认为,刘汉资助刘维、刘坤已不仅仅是兄弟感情,更是对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和个人的资助。 暴力犯罪是出于个人目的还是为了组织利益? 在涉黑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方面,上诉人刘汉、刘维均认为,对于其没有参与、不知情的个案,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唐先兵亦称,他持刀杀害熊伟,是出于他本人与被害人之间个人恩怨,而与组织利益无关。 检察员强调,一审判决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实施的具体各罪进行了认真甄别,已经将该组织成员不是为组织利益所实施骗取贷款、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从组织犯罪中剔除,足以说明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问题上,一审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是十分慎重的、客观的。 而在危害性特征方面,刘汉辩称,汉龙集团在一定行业、一定地域内的优势地位不是依靠暴力掠夺的结果。 检察员指出,大量证据和事实证明,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了重大影响。如通过对当地开办的*博游戏机厅收取 保护费 、强占股份,组织实施枪杀周*案、枪杀陈富伟案,在广汉市造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博游戏机行业形成了垄断;通过多次殴打小岛村民、杀害熊伟、枪杀王永成案,在绵阳市造成重大影响;通过实施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和强迫他人退出竞拍等违法行为,在什邡市造成重大影响。 检察员称,该组织的上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四)项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中的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的规定。 通过充分的法庭调查与辩论,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刘汉等人提出的关于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和辩解均不能成立,刘汉、刘维、孙某某等人的犯罪组织完全符合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王永成被害案:拆谎攻防战】 对一审判决认定其指使杀害王永成一案,刘汉提出了诸多的上诉理由。而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刘汉关于其并未参与此起犯罪、不该负刑事责任的各项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刘汉 事前不知、事中不知、事后也不知 ? 检方出示六组新证据予以反驳 16日上午,刘汉等人上诉一案的庭审现场,法庭就原审判决认定的故意杀害王永成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一审判决书认定,1999年2月,刘汉的竞争对手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的保龄球馆等,刘汉得知消息,当即指使手下将王永成杀死。一审法院认为,刘汉授意、指使他人杀害王永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刘汉辩称,王永成被害案中,能够证实其事前有指使、授意行为的仅有孙某某一人的证言,系孤证,认定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有参与或授意、指示的行为,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王永成被杀案,我事前不知、事中不知、事后也不知。 刘汉辩称,王永成案起因系孙某某的个人恩怨,是王永成手下一混混在酒吧坐到孙某某妻子罗某的腿上,王永成与孙某某发生争执,才被孙某某等人杀死。 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检察员出示了包括刘汉本人供述在内的六组新证据,进一步证实案件起因是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保龄球馆等,而非因孙某某的个人恩怨。 检察员在新证据的基础上指出,虽然刘汉本人拒不认罪,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在本案中除了有指示、授意的行为外,还有包庇窝藏的行为:一是孙某某、孙华君、缪*三人在一审庭审时接受了控辩双方的交叉发问,其中,缪*、孙华君两人在二审法庭也供认不讳,足以证实其三人指证 刘汉指示、授意杀害王永成 证言的真实性。二是从刘汉事后积极为作案人提供资金、安排外出躲藏、安抚奖励等的一系列事后掩盖、补救行为看,能够侧面印证孙某某、缪*、孙华君三人所证实的事前刘汉指使杀害王永成的事实。三是从该组织实际运作情况看,凡涉及该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均得向刘汉请示并征得他的同意。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至于上诉人刘汉提出案件的起因没有查实的各种辩解,检察员认为,经过一审、二审查证,这些辩解已全部被否定。各种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永成扬言欲炸汉龙集团办公场所、保龄球馆及孙某某乘坐的车辆而引发本案的事实。 【 1 10 案:用证据捍卫真相】 对于上诉人刘维称没有充分证据显示 1 10 案(即陈富伟等被杀案)并非他指使所为、其事前亦不知情的上诉理由,检察员立足掌握的丰富证据,反驳刘维及辩护人的辩解,认为刘维作为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正是直接组织、指使杀害陈富伟的始作俑者
刘维指使杀人是否为孤证 14日上午,刘维等上诉案合议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检察员对上诉人文香灼就 1 10 案事实进行如下讯问: 检察员:作案前,你是怎么跟袁绍林讲的? 文香灼:我让他找下陈富伟,把陈富伟调出广汉,把他做了。 检察员:袁绍林知道为什么要杀陈富伟吗? 文香灼:知道,我告诉他,杀陈富伟,是为了刘维。袁绍林应该很清楚。 检察员:你安排袁绍林杀害陈富伟,有没有跟刘维讲过? 文香灼:这些事情他都知道。 检察员:你与陈富伟是否有矛盾? 文香灼:没有。 检察员:为什么帮刘维? 文香灼:我们经常一起玩,关系比较好。刘维说,找个人把陈富伟做了,后面的事他来处理。 刘维:我不否认,我们之间的谈话,我说了过火的话,但文香灼的口供里面,颠倒了真实情况。 对此,上诉人刘维辩称,其没有指使过文香灼、旷小坪杀死陈富伟,文香灼一人的证言为孤证。刘维辩称,杀陈富伟的事情, 事前我不知道,事后办案人员才告诉我。
刘维的辩护人表示,陈富伟跟踪刘维多日,刘维还把事情报告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当时,对陈富伟的收行动已在眼前,刘维也被选为奥运火炬手,这个时候要杀害陈富伟,既不合情理,也非常危险。 进而,刘维及其辩护人更抛出 1 10案中有案 的猜测。他们认为,早在2008年9月以前,文香灼就安排了人杀害陈富伟,后嫁祸刘维。 对于刘维是否授意文香灼、旷小坪杀害陈富伟,应否对陈富伟等三人的死亡和张某、李某受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检察员认为,刘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所谓孤证,是指待证事实只有一个单独的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证据。而刘维授意、指使的证据绝非孤证。除文香灼外,旷小坪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刘维曾让其找人把陈富伟杀掉,并表示 出了事我负责 。此外,另案上诉人刘忠伟及证人杨某均证实,刘维曾授意其小弟把陈富伟 做了 。检方认为,上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脉络清晰,刘维指使杀掉陈富伟的事实自然客观,不存在以孤证作判决依据的情况。 而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抛出的 案中案 的说法,检察员表示,陈富伟与刘维、刘汉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素有矛盾,陈富伟刑满释放后在社会上扬言要报复刘家人,这早已得到证据证实;而文香灼等人与陈富伟并无任何矛盾,甚至素不相识,如果不是受人指使,他们有什么理由要杀害陈富伟呢?证据已明确得出杀掉陈富伟是由刘维指使这一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杀人是随口说说还是本意 检方斥上诉人玩文字游戏
弄,别在广汉弄。也就是这句话,给我判了死刑。 法庭上,上诉人刘维辩解称,当年在广汉音豪会所包房内,自己确实当众说过这句话,但他表示只是一时生气,并未指使杀人。 刘维辩护人认为,刘维性格比较冲动,生气语境下说的话并非本意。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且 弄 和 做 并非 杀掉 的意思。 对此,检察员指出: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脉络清晰,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旷小坪和文香灼,杀害了陈富伟。铁证如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属其通行的、自己人能心领神会的语言,他们实际上把 弄 、 做 、 干掉 同 杀 画上了等号。上诉人以没有说 杀 这个字而否认其杀人故意不过是在玩文字游戏。
事出有因 不成其为作案理由 上诉人的辩护人辩称, 1 10 案 事出有因 ,杀害陈富伟的理由有两点:一是陈富伟扬言对刘家不利,二是陈富伟开车多次跟踪刘维。 检察员认为,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刘维仅因这两点理由就起杀人之心并付诸实际,这已远远超过了一般社会公众的行事标准,说明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遇到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就选择使用暴力来解决已经成为了该组织的习惯。该起犯罪行为十分符合该组织的一贯行为特征。 检察员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仅在于犯罪行为能为组织带来物质上的经济利益,还包括犯罪行为能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带来势力、地位上的影响,这种无形的影响有利于组织的发展、壮大、确立非法权威。在本案中陈富伟曾扬言要对刘家不利,对刘维以及刘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的 非法权威 造成了冲击。为维护刘维组织在社会上的 权威 地位,维护组织的存在利益,就将陈富伟杀死。因此,认定该起犯罪系组织犯罪,与法律相符,与事实相符,足以认定。 因此,本案是组织者、领导者刘维直接组织、指使了杀害陈富伟案,其应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对此,辩护人发表了不同意见,认为刘维的行为应排除 指使 ,而属于 教唆 性质,教唆比直接授意的法律责任要轻一点。 检察员回应称,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这其中就包括授意、指示、命令等。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 司法实践中教唆犯一般都属于主犯。
【罚当其罪:公正司法的体现】 法庭调查后期,庭审逐渐聚焦到对一审量刑的标准和尺度上来,不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都给出了各自的申请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对此,检察员经过依法严谨而充分的考量,在如何 罚当其罪 上给出了建议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人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分别判处死刑;被告人袁绍林、文香灼、刘岗等因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被告人孙华君、缪*、刘小平等因罪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或全部财产。 判决后,大部分上诉人均申请减轻刑罚,并给出了各自的上诉理由。其中,上诉人刘汉认为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藏匿地点,协助抓获刘维,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减轻情节,一审判处 死刑 量刑过重。 检察员则认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一,上诉人刘汉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的藏匿信息,是对自己窝藏犯罪行为的交待,因此不能被视为立功,只能视为坦白;其二,上诉人刘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检察员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维辩称,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判处死缓、刘维判处死刑,量刑不均衡。 检察员则认为,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对本案5起故意杀人事实负责。刘维在陈富伟、周*等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于文香灼、曾建*等 二传手 指使者。因而,其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在法庭辩论环节,刘小平的辩护人提出,既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小平构成立功,但在判决中却未采取减轻或免除判决,而采取了从轻处罚,而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精神,应对刘小平做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 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刘小平关于其有立功表现,原审量刑过重,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刘小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桓立柱,依法构成立功,这在一审判决中已经予以充分考虑,其所处刑罚与其罪行相适应。 而针对上诉人缪*提出其有立功情节,上诉人孙华君、缪*的辩护人均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检察员认为,一审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一审判决对其二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鉴于上诉人李波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尽自己所能赔偿被害人,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量刑偏重,并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罚当其罪,保障权利。 公正审判,匡扶正义。 在打黑除恶、维护人民利益、建设平安中国的道路上,公正司法行进的每一步,都将深刻地影响着我们这个国家的未来。(来源:湖北) 健美比赛后台:工作人员帮抹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