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惩罚性赔偿激励民间监督
任何国家食品安全不可能只靠*府监管,来自民间社会的监督很重要。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至少在两个方面限制了公民社会的监督力量:一是导致普通消费者缺少监督动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受到欺诈可获得双倍赔偿,这个双倍赔偿,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双倍赔偿一般很少,但消费者要为此付出很多时间成本,大部分人都选择放弃。二是无法调动一些公益诉讼人士的积极性。公益诉讼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原告本身只占其中极少一部分利益,根据现有的民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公益诉讼的原告即使赢了诉讼,得到的赔偿也只是一点点,甚至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都拿不到。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无形中放纵了企业的不负责任。企业要在改进产品安全增加的成本和赔偿消费者的成本之间考量,如果改进安全的成本低于消费者赔偿,就会倾向于改进产品安全,相反则可能放任产品瑕疵。长期来看,食品安全部门国家化、专业化、透明化以及整个社会诚信、廉洁才能出现具有权威的监管机构。然而这样的制度变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短期效果来看,迅速查处质监部门的腐败可能会起作用,但这也有一定困难,而且效果很难持久。当下,比较可行的思路是动员公民社会的监督,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公民积极参与。我国的确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也可以说有惩罚性赔偿制度,那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上限,关键在于司法部门愿不愿意肩负起职责。期待国家司法机关从此次事件开始放宽对公益诉讼的限制,加大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力度,鼓励民间社会监督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