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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9 12:16:00

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填补了我省禁毒工作立法空白,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制定《条例》有哪些重要意义?《条例》凸显了哪些亮点?青海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为您一一解读。

法治保障

推动全省禁毒工作发展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提出一系列禁毒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青海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多次对禁毒工作安排部署,全省各级禁毒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国家禁毒委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毒品问题治理攻坚期的阶段性特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力打好突出毒品问题整治攻坚战。

我省禁毒工作也面临着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叠加、网上传播与网下蔓延交织、毒源输入渠道增加等突出问题,也存在病残吸毒人员难以收戒,基础保障投入不足、禁毒科技化水平不高等薄弱环节。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省各级禁毒部门狠抓禁毒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扎实推进毒品预防教育、缉毒执法、禁吸戒毒、禁种铲毒等工作,在控制毒品蔓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为讲好青海禁毒法治故事,有必要将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固化,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法治保障推动新发展阶段全省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民参与群防群治

筑牢禁毒防线

《条例》共6章61条,整个《条例》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坚持统筹安排,严格按照我省立法工作“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具体要求,以禁毒法等上位法为依据,围绕新时代禁毒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全省禁毒工作实际,总结、固化全省禁毒工作经验,回应社会关切、体现青海特色。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省内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政府要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考核内容。《条例》第26条、第27条及第29条规定,物流、邮政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实名信息登记和保存等管理制度,旅馆、洗浴等服务和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吸毒筛查制度等。《条例》积极运用行政管理手段,统筹各方力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形成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条例》首次采用专章形式就禁毒宣传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浓厚社会氛围。《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等。《条例》第15条提出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置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优先考虑的战略位置,明确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监督落实,学校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利用教育平台、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分阶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管理新发展

地方立法新作为

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必须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多管齐下,努力在禁毒实践工作中发出“青海声音”,使“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这一理念,在青海落地开花、取得实效。

《条例》始终坚持保障合法需求与打击非法流失并重原则,严格管制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加强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健全管制法律规范。《条例》第24条规定,加强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不仅要求购买人凭处方购买,还要落实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制度。当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推出管制工作新举措,实现生产、经营、流通等各环节的动态全程监控、闭环管理,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失。

《条例》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戒毒工作始终,不断创新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把人文关怀体现到戒毒工作的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吸毒人员,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人文关怀与科学戒毒有机结合,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自愿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无缝对接,实现对戒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与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和法治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有序推进,实现家庭成员参与戒毒与政府帮扶救助、就业扶持等措施内外联动,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戒断毒瘾、回归社会,使吸毒人员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帮助。

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始终遵循合法与一致原则、对应原则、平衡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作出原则性规定。《条例》第55条规定,在服务和娱乐场所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56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57条规定,物流、邮政、快递、仓储等单位发现托运、寄递、仓储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坚持科学立法

扩大立法民主

年10月,青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起草专班,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准备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沟通协调,列入年省人大、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在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省司法厅的具体指导下,省禁毒办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先后十多次组织联合会商研讨,并采取发函、主动上门等形式,广泛征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年10月,经省政府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分组审议。此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禁毒委员会组成立法调研组,按照特色立法精细立法的基本要求,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扎实有效开展调研论证工作,稳步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认真梳理,逐条研究,逐字揣摩,对征集到的多条意见建议,反复推敲打磨,注重立法过程的精细,突出立法内容的精确。

《条例》从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强化禁毒宣传教育、严格毒品管制、优化戒毒管理与服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确保《条例》成为精品。《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认真落实十九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系列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必将在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青海法制报

审核︱祁雯

责编︱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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