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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28 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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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赵林.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若干监管*策规制问题的探讨[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10():52-67.

摘要

以现行药品基本法律制度为依据,从基层监管实践的角度梳理探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监管*策的模糊“地带”和争议问题,为完善中药监管体系、促进中药质量发展提供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

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策;质量发展;规制

国家对中药监管极为重视,但仍有一些问题长期未得以妥善解决。特别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其质量安全问题屡见于报端。历年全国市场质量抽验数据表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总体合格率均未超过八成,远低于其他药品[1]。质量抽验是药品监管部门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抽验是保障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表明,降低产品不合格率难以起到“治本”作用,同时不能解决市场上充斥着一批检验符合标准的劣质品现象。质量问题的背后是行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的失范,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药材种植(包括饲养,下同)、采集行为“率性”“任性”;二是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失控;三是“地下”加工销售饮片屡禁不绝;四是市场主体鱼龙混杂,流通渠道混乱,产品溯源性差;五是以中药材替代中药饮片配方投料现象普遍等。

此外,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对中药材法律属性定性不清,存在多头管理和监管盲区;二是法规*策规制不严密,存在浅尝辄止、语焉不详甚至互相“打架”的现象;三是中药标准的科学性、统一性、严谨性及可行性多有商榷;四是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触角受限,监管效率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等。

关于中药材及饮片的质量问题,前人已撰文很多,笔者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主要以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新药品法”或者“新法”)为视角,对当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监管*策规则的若干问题展开阐述分析,旨在从基层药品监管实践的视角厘清*策的模糊“地带”和争议边界,为进一步完善中药监管体系、促进中药质量发展提供思考和借鉴。

中药材的法律属性

中药材属于《药品管理法》调整的范畴,系中药的一个类别。中药是指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用以防病、治病的药物的总称,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含传统民族用药)。

与其他药品一样,中药具备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商品属性和法律属性。法律属性首先应当符合新药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符合上述规定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属于药品(中药)毫无疑义。

中药与非药品的判别,最易混淆的是中药材。中药材来源于原药材(生药)。原药材是指纯天然未经加工或者简单加工后的植物类、动物类、矿物类和微生物类药物,尚不完全具备药品的法律属性,应不得直接临床使用或投料生产,实践中一般按农产品管理。原药材按照药品标准经过产地初加工(产地初加工是指为防止中药材霉变虫蛀、有效成分流失或者便于储存运输等,在产地对药材进行洁净、除去非药用部位、简单切制、干燥及分级等一般不改变药用部位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处理)后制成中药材,纳入药品法规体系的管理。因此,原药材和中药材在法律属性上应当有本质的区别。

衍生的问题有二:一是部分中药材与原药材在性状和质量方面并无差异,仅从产品性状和质量难以定性是否属于药品;二是原药材即便按照药品标准经产地初加工后,是否必然地赋以“中药材”的身份?这均需结合产品的用途(或预期用途)判定。因为原药材除药用价值外,也可能作为食用、兽用等,还可以是染料、香料或者其他化工用品的原料。这类产品大多也采用与药品标准规定相同的产地加工方法,如清洗除杂、刮皮抽心、趁鲜切制、日晒烘干等,但实际用途可能与药品毫不相干。以比较典型的品种为例:如麦芽、生姜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食品,乳香、没药是古代著名的香料,茜草、姜*是常见的染料,白扁豆、芡实可以加工成动物饲料,艾叶可作为驱蚊材料,珍珠的重要用途是珠宝首饰,明矾可制备铝盐、油漆、鞣料、澄清剂、媒染剂、防水剂等。同理,其他虽有中药材“禀赋”的品种,药用也未必是唯一用途。但由于大部分药材最广泛的用途为药用,易导致药品监管部门在认识上将有药用价值的药材先入为主地加贴“中药材”的标签,以药品监管制度加以约束。这是犯了形而上学和本位主义的错误。

从字面上看,药材即“药之材”,它表述的只是中药的来源;而中药材却须有中医药理论的药用基础,纳入药品法律监管的范畴。若仅从集合关系,中药材几乎是药材的一个子集(除个别品种外),其中,药用(或意图药用)是药材获得“中药材”身份的前提条件。认定药用的依据有:①有药用的事实;②声明药用,如包装或标签上标注功能主治等;③进入明确的药用渠道。但需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有药用事实或意图药用的药材均可视为中药材,许多民间中草药就不能纳入药品管理。因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还需具备的必要条件是有法定的药品标准。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中药材的法定标准有《中国药典》、部颁(局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或者地方药材标准。但是,在我国有记载的种药材资源中[2],《中国药典》年版(一部)仅收载种。许多未纳入国家和地方标准管理的民间中草药,并不属于法定的“药品”。

尽管“药材”和“中药材”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但自药品监管制度确立以来,从未清晰地表达两个概念的边界。例如,药事法规(包括新药品法)基本不加区分地以“中药材”表述,《中国药典》却一概以“药材”表述,这一定程度加剧了法律属性的混乱。由此,监管实践中,中药材始终没有从农副产品的角色中彻底剥离,农副产品的“外衣”使药品监管难以着力,药品监管部门除上文所述的犯先入为主和本位主义的错误外,又经常面临着“管不着”“管不了”的尴尬局面。这严重地弱化了监管效能的发挥。

年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划定中药材的边界问题上取得很大的进步,该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47号)指出:“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这个复函虽对药品监管系统本位主义的修正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遗憾的是仍没有触及“药材”和“中药材”法律内涵的本质区别。由此,中药材在生成、流通过程中,只要不声明“药用”或者在进入明确的药用渠道前(实践中中药材的包装基本不标注适应症或主治功效等),就没有理由必须以药品监管制度加以约束。

综上笔者认为,配套文件应尽快出台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纳入批准文号管理的目录。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药品批准文号是表明药品法律属性的“身份证”。目前中药材(包含中药饮片)虽未强制实施文号管理(新《药品管理法》表述为审批管理),绝大部分中药材并无批准文号,但这不能否定中药材属于药品的事实,理应赋予必要的身份“标签”。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这是新法专门针对中药材包装唯一的条款规定。但这个条款的缺陷在于,仅有品名等信息,如何断定该产品一定是中药材?因为缺少明确的属性“标签”,无法对流通环节的产品进行定性,从而给不法(缺陷)产品提供规避责任的空间。因此,必须强化对中药材包装标签的管理,使中药材的药品属性明确、法律责任清晰,使药品监管“使得上劲”。

01

强化中药材生产源头的包装属性

在当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作出如下规制:“中药材生产特指实施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和特定包装的过程。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材标准的规定制定中药材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产地包装是中药材生产的必须环节。中药材在产地初加工后、上市销售前必须使用专用包装,印制‘中药材’字样的专有标识。包装应当注明品名、产地(具体到地市)、采集时间(具体到年月)、生产单位(指产地初加工的单位)、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数量(重量)、适应症或主治功效、执行标准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中药材包装材料不得影响产品质量。”“企业对购进的中药材进行重新包装的,还应标注再包装单位和日期。”由于中药材的特殊性,当前药品法规体系实际上对中药材包装和标签管理采取了“网开一面”的态度,并未严格遵照药品的定义标注必要的内容。作出以上补充规定后,就可以从生产源头开始明确中药材的药品属性,清晰地界定药品与非药品及其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02

明晰部门监管职责的划分

参照《食品安全法》:“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源于农业的药材(占绝大部分)未供药用或在使用中药材专用包装前,视为初级农产品由农业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监管;产地初加工后包装成中药材销售的,除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外,由药品监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监管。药品法律法规对中药材种植、采集、产地初加工行为和溯源性等有特殊规定的,特殊规定的内容亦由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农业、商务、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产业与*策的衔接和信息互通,形成有效的协同机制。

03

落实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以中药材名义生产、销售的药材,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经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不能提供相关检测证明材料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的不得销售。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的中药材质量还必须符合药品法定标准。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的中药材进行监督抽查和质量安全监测,发现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处置。

中药材流通规则

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中药材属于药品的范畴,可见经营中药材需要取得行*许可是《药品管理法》的总“基调”。该法第五十五条又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言下之意是,已经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在经营资质、购销渠道等方面与其他药品无异。而对中药材逐步实施审批管理(旧法表述为批准文号管理)是《药品管理法》的大方向。

但是,中药材起源于农产品,在市场交易方面有其特殊性。新法第六十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我国药材种植基本未实现企业化、规模化和GAP管理,大部分中药材来源于广大的农业生产者个人。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实施许可管理显然有悖于法制精神,实行城乡集贸市场的“非准入”交易是畅通中药材种植源头到流通市场的有效通道。

01

值得

TUhjnbcbe - 2020/11/28 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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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青龙汤《伤寒论》

组成:麻*9克、桂枝9克、干姜9克、细辛3克、五味子6克、白芍9克、半夏12克、甘草6克。

用法:水煎,分二次服。

功能:解表散寒,温肺化饮。

主治:外感风寒,内停水饮证。症见恶寒发热、无汗咳嗽、痰多色白清稀、甚则喘息不得卧或肢面浮肿、口不渴、苔薄白而润、脉浮紧。

方解:本方为解表涤饮方剂。内有水饮者,一旦感受外寒,每致表寒引动内饮,水寒射肺则咳痰清稀,喘息胸满,甚则喘息不得平卧,当内饮外邪得解,里饮得化。方中麻*发汗解表、宣肺行水为主药。桂枝助

麻*解表,又能温化阳气,助麻*行水为辅药。芍药配桂枝以调和营卫。干姜、细辛温脾肺之寒,使脾散精,上归于肺,肺能通调水道,下

输膀胱,故水液能在体内正常运行,以杜其生痰之源;半夏燥温化痰,治已成之水饮;五味子敛肺止咳,并防肺气耗散太过之弊,以上均为佐药。甘草调合诸药,以缓和麻、桂、姜辛温刚烈之性。诸药合用,共凑解表涤痰、止咳平喘之功。

临床运用:

1.本方为温化痰饮、宣肺平喘之代表方剂。凡咳嗽、痰白清稀有泡沫、口不渴、舌苔白润者,无论有无恶寒发热,有汗无汗均可加减运用。如恶寒无汗者,重用麻*;恶风自汗者,重用桂芍,或加姜枣以调和营卫;外寒已解而咳嗽未除者,去麻桂,改用蜜炙麻*,加杏仁以加强宣肺平喘之功;若痰多清稀、咳喘不得平卧者,重用细辛、半夏、干姜以温化降逆寒痰。

2.本方加石膏,名小青龙加石膏汤(《金匮要略》)。用于本方证兼有热象者。

3.本方用于治疗慢性支气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均有一定疗效。

注意事项:干姜、细辛、半夏、五味子为治咳喘痰饮之要药。若肺寒停饮偏重,五味子用量宜少于干姜、细辛;若寒饮之咳肺虚者,则五味子用量宜酌加大。

2、小柴胡汤《伤寒论》

组成:柴胡9克、*芩9克、制半夏6克、炙甘草3克、生姜3片、大枣3枚、*参6克

用法:水煎服。

功能:和解表里,扶正祛邪。

主治:用于少阳证之寒热往来,胸胁苦满、不欲饮食、心烦呕恶、口苦咽干、耳聋目弦、舌苔薄白、脉弦而数者。

方解:邪在表者宜汗,在里者宜下,而少阳病是邪在半表半里之间,故既不可汗,又不可下,只能用柴胡透达少阳半衰之邪,*芩泄半里之热。二药配伍以解寒热往来、胸胁苦满、心烦等症。配半夏、生姜和胃降逆以止呕;配*参、甘草、大枣益气扶正祛邪,同时姜、枣相配,可以调和营卫。

临床应用:

1.本方善治邪在半表半里,寒热往来的病证。若见心中烦闷而无呕吐者,可去半夏、*参、加瓜萎;若口渴者,可去法半夏加天花粉。

2.可治疟疾,去甘草加草果等。

3.清泄肝胆湿热,如*疸型传染性肝炎、胆囊炎等病。本方可去参、姜、草、加茵陈、龙胆草、川楝子、栀子等。

4.本方可用于妇女经期前后外感、肾盂肾炎、胸膜炎、症见寒热往来者,均可斟酌使用。

3、大承气汤《伤寒论》

组成:大*12克、厚朴9克、枳实9克、芒硝12克。

用法:水煎服。

功能;峻下热结。

主治:

1.肠胃燥热积滞。证见大便坚实不通,脘腹胀满,疼痛拒按,高热神昏,谵语,舌苔焦*起刺,脉沉实有力。

2.热结旁流。证见下利清水臭秽,虽利而腹满胀痛不减,按之坚硬有块,口干舌燥,脉滑数。

方解:本方为泻下之峻刺,有通便泻热之功。方中以大*苦寒泄热通便、荡涤肠胃为主药;辅以芒硝咸寒泻热,软坚润燥;积滞不去,由于气滞不行,故佐以枳实、厚朴消痞除满,行气散结,四药合用,有峻下热结的功效。对于肠胃燥实、郁滞不通者能承顺胃气下行,使塞者通,闭者畅,故名承气。

本方治症是因实热与燥屎壅结于里所致。本方主证前入归纳为“痞、满、燥、实”四字。“痞”是自觉脘有闷塞压重感;“满”是脘腹胀满,按之有抵抗感;“燥”是指肠中粪便,既燥且坚按之坚硬;“实”是指肠胃有燥粪与热邪互结,而有便秘、腹痛拒按,或下利清水臭秽而腹胀满不减。

临床应用:

1.本方主治辩证要点以“痞”、“满”、“燥”、“实”及脉实等。

2.本方去芒硝叫小承气汤。主治与大承气汤略同,但证情较轻,便虽硬,秘结尚不如大承气汤之坚实

3.本方去枳、朴、加甘草,叫调胃承气汤。治阳明证,口渴便秘,腹痛拒按,大便坚结、苔*燥、脉滑数者。

注意事项:

1.本方为泻下峻剂,如气虚阴亏,或表证未解,或胃肠无热结,均不宜用。

2.本方作用峻猛,中病即止,过用会损耗正气,孕妇禁用。

4、五苓散《伤寒论》

组成:茯苓9克、猪苓9克、泽泻12克、白术9克、桂枝6克。

用法:水煎服。

功用:利水渗湿,健脾化气。

主治:水湿内停所致的水肿,泄泻,小便不利,以及痰饮病而见咳嗽、吐痰清稀,眩晕心悸等证。

方解:方中茯苓、猪苓、泽泻利水渗湿为主药;白术健脾运湿,与茯苓配合更增强健脾去湿之作用,为辅药;桂枝温阳以助膀胱气化,气化则水自行,为佐药。诸药合用,既可淡渗以利水湿,也可健脾以运水湿,气化以行水湿,故对水湿内停所致的各种水湿证均可治之。

临床运用:

(1)本方化气利水,健脾祛湿,为治水湿内停、小便不利而致水泻、泄泻等证的常用方。加减变化后,可治多种病证,如湿伤脾胃,大便溏薄,小便短少,可用四苓散(本方去桂枝);若寒湿困脾,脘腹胀痛泄泻,小便短少者,可用胃苓汤(本方与平胃散合方);若水肿较甚,可酌加桑白皮、陈皮、大腹皮等化气利水药,以增加利尿消肿的功效;如治湿郁*疸,小便不利,偏于湿重者,可用茵陈五苓散(本方加茵陈)。现用于治疗慢性肾炎水肿、急性肠炎的水泄、胃无力或幽门梗阻的振水音等属水湿内停者。据研究本方利尿作用较其中各单味药均强,服用后能使尿量明显增加,并有排钠及增加肾血流量的作用。

(2)《伤寒论》中本方原治太阳经证表邪未解,内传太阳膀胱腑证,致膀胱气化不利而成蓄水证。证见头痛发热、烦渴欲饮、水入即吐、小便不利、苔白脉浮等。

5、逍遥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组成:柴胡12克、白芍12克、当归12克、茯苓12克、白术12克、炙甘草6克。

用法;水煎服。亦可将上药共为散,每次6克,生姜、薄荷少许水煎汤冲服。日3次。功用:疏肝养血健脾。

主治:肝郁血虚脾弱所致的两胁作痛、头痛目眩、口燥咽干、神疲食少,或月经不调、乳房胀痛,脉弦而虚者。

方解:柴胡疏肝解郁,当归、白芍养血柔肝,三药配合,补肝体而助肝用,共为方中主药;白术、茯苓健脾和中,为方中辅药;佐薄荷、生姜助本方疏散条达之力;炙甘草调和诸药为方中使药。诸药合用,使肝郁得解,血虚得养,脾弱得健,则诸症自愈。

临床应用:

1.本方常用于辩证属肝郁血虚脾弱的慢性肝炎、胃肠功能紊乱、神经官能症,月经不调等病症。

2.本方治证见虚热征象明显时,加用丹皮、炒栀子,名为丹栀逍遥散。

3.治疗肝郁血虚之痛经,加用生地*或熟地*,名为黑逍遥散。

6、血府逐瘀汤《医林改错》

组成:当归9克、生地*9克、桃仁12、红花9克、枳壳6克、赤芍6克、川芎5克、柴胡3克、桔梗5克、牛膝9克、甘草3克。

用法:水煎服。

功用:活血祛瘀,行气止痛。

主治:胸中血瘀、血行不畅所致的胸痛、头痛、日久不愈,痛如针刺而有定处,或呃逆日久不止,或内热烦闷、心悸失眠、入暮渐热。舌质暗红、有瘀斑或瘀点,脉涩或弦紧。方解:方中桃仁、红花、川芎活血祛瘀为主药;当归、赤芍养血活血,牛膝祛瘀通脉并引血下行,3药助主药以活血祛瘀为辅药;生地*配当归养血和血,使祛瘀而不伤阴血,柴胡、枳壳、桔梗宽胸中之气滞,治疗气滞兼证,并使气行血亦行,共为方中佐药;甘草协调诸药为使。合而用之,使血行瘀化诸症之愈。

临床应用:

1.以胸痛、舌暗红、脉涩或弦紧为辩证要点。

2.血瘀经闭、痛经,可用本方去桔梗加香附、茺蔚子、泽兰等;胁下痞块属血瘀者,本方加郁金、丹参等;兼有气虚见症加*参。

7、补中益气汤《脾胃论》

组成:*芪15克、白术10克、*参15克、当归6克、陈皮6克、柴胡5克、升麻5克、炙甘草5克。

功效:调补脾胃、益气升阳。

用法:水煎服。

主治:脾胃气虚及气陷。症见神疲乏力,食少便溏、舌嫩色淡、脉虚或身热有汗、渴喜热饮、或脱肛、子宫脱垂、久痢、久疟等证。

方解:本方主要用治脾胃气虚、中气下陷。方中*芪补中益气,升阳固表为主药;*参、白术、炙甘草甘温益气,补益脾胃,为辅药;脾胃为气血营卫生化之源;脾虚易致气滞,故用陈皮理气化滞;升麻、柴胡协同芪、参升阳陷;气虚则血虚,故用当归补血和营,均为佐使药。诸药合用,共凑补中益气,升阳固表,强健脾胃之功。

临床应用:

1.素体气虚,易患感冒,或气虚外感发热不退,身倦多汗等症,可用本方治疗。

2.本方亦可用于气虚下陷所致的胃下垂、肾下垂、眼睑下垂等证。若加入积壳或积实可使内脏平滑肌收缩有力,肌张力增强,效果更好。

3.凡一般慢性疾病,症见脾胃虚弱,食欲不振,少气懒言,自汗体倦,动则气促,舌淡脉虚等,亦可加减使用。

8、归脾汤《济生方》

组成:白术9克、茯神10克、*芪12克、龙眼肉10克、酸枣仁10克、*参12克、炙甘草5克、当归10克、远志10克、木香10克。

用法:加生姜6克大枣3枚水煎服。

功效:健脾养心,益气补血。

主治:

1.心脾两虚,气血不足所致的心悸、健忘、失眠、食少体倦、面色萎*、舌色淡白、脉弱。

2.脾虚不摄所致的月经不调,崩漏带下,以及皮下出血等证。

方解:

方中四君子汤补气健脾,使脾胃强健、则气血自出、气能统血为主药;当归补血汤补气生血、使气固血充,为辅药;龙眼肉,酸枣仁,远志养心安神,木香理气醒脾,使补而不滞,均为佐药;生姜、大枣调和营卫,为使药。诸药合用,共凑益气健脾、补血养心之效。

临床应用:

1.用于心脾两虚的心悸、失眠;对于脾虚血少的血证,可加入阿胶、首乌、鹿角霜等补血、止血药同用。

2.月经后期,色淡量少,或停经再生,淋沥不断,以及月经过多,伴有头晕、心悸、体倦等心脾两虚见症,可用本方治疗。

3.可用于久病体虚遗精、盗汗、自汗、脏躁等证。

9、六味地*丸《小儿药证直诀》

组成:熟地*克、山萸肉克、山药克、泽泻90克、茯苓90克、丹皮90克。

用法:研未,炼蜜为丸或作汤剂煎服。

功效:滋补肝肾。

主治:肝肾阴虚,虚火上炎所致腰膝酸软、头目眩晕、耳鸣耳聋,盗汗遗精,或骨蒸潮热,手足心热,消渴、虚火牙痛、舌燥喉痛、舌红苔少、脉细数。

方解:方中熟地*滋肾填精,为主药;辅以山药补脾固精,山萸肉养肝涩精,称为三补。又用泽泻清泻肾火,并防熟地*之滋腻;茯苓淡渗脾湿,以助山药之健运,丹皮清泄肝火,并制山萸肉之温,共为经使药,谓之三泻。六药合用,补中有泻,寓泻于补,相辅相成,补大于泻,共凑滋补肝肾之效。

临床应用:

1.本方为补阴之代表方,加*柏、知母,名知柏地*丸,其滋阴降火之力更大,用于阴虚火旺所致的骨蒸潮热、盗汗等证;各加入枸杞子、菊花,名杞菊地*丸,着重滋补肝肾以明目,用于肝肾不足所致之视物不清及眼睛涩痛等症;若加五味子、名都气丸,用于肾虚气喘、呃逆等症;若加麦冬、五味子,名麦味地*丸,用于肺肾阴虚,咳嗽吐血,潮热盗汗等症。

2.本方对于神经衰弱、肺结核、糖尿病、甲状机能亢进、肾结核、高血压,功能性子宫出血等属于肝肾阴虚者,均可加减使用。

3.本方加入当归、柴胡、五味子等治疗球后视神经炎,中心性视网膜炎,视神经萎缩、有一定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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