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两村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竟利用村中旧屋储存超7吨的麻*草,并非法熬制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主要原料——麻*碱。两人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没多久就被公安民警“一锅端”了。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两名被告领刑受罚。
年11月份,藤县太平镇某村村民*某钊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答应为“七哥”(绰号,另案处理)熬制麻*草水。随后,*某钊雇请邻居*某海,并在*某海父亲的旧屋里熬制麻*草水。两人在熬制过程中通过添加相关的化学物质,提炼出褐色的液体,然后将褐色液体运至*某钊父亲的旧屋存放。
年2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上述的两间旧屋内查获一批麻*草、麻*碱液体等物品。经鉴定,从*某海父亲旧屋查获的包麻*草共净重千克,检出含有麻*碱成分(折合麻*碱含量23.93千克),查获的2只不锈钢锅炉内装麻*碱液体净重共计.08千克;从*某钊父亲旧屋查获的6罐褐色麻*碱液体,净重共计.64千克,上述麻*碱液体均检出含有麻*碱成分,且麻*碱含量分别为0.22%~9.57%不等。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钊、*某海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两名被告人与同伙均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积极实施生产麻*碱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某海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某钊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某海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西江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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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魏朝菊祝裕旺
编辑:覃燕霞
编审:张渊腾刘远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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