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西法院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韩建明等5人运输、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运输、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判处极刑
基本案情
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满新支付人民币60万元给被告人韩建明用于购买毒品。同年4月30日,吴群峰支付人民币27万元向杨满新购买6公斤冰毒,次日下午,杨满新从韩建明手中获得6公斤冰毒后贩卖给吴群峰。
年5月11日、14日,杨满新分3次共支付人民币万元给被告人韩建民用于购买毒品。5月15日,吴群峰、陈亮亮预付定金共计12万元给杨满新用于购买20公斤冰毒,并商定由杨满新换车去装运冰毒。5月16日,韩建明到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购买60包冰毒。随后韩建明电话联系杨满新,杨满新取走20包冰毒。杨满新在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加油站附近准备与吴群峰、陈亮亮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20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及人民币11万元。经鉴定,20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克,平均含量为76.57%。
年5月17日,民警在韩建明家将其抓获,并查扣29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鉴定,被查扣送检的29包白色晶体总净重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4.65%。
另查明,被告人陈亮亮在昆山市的家中多次容留被告人吴群峰等人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被告人韩建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满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群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陈亮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韩建明、杨满新已于年7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大额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时有发生,江西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韩建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5公斤,被告人杨满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公斤,均属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对罪犯韩建明、杨满新判处并执行死刑,体现了江西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二
齐北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处极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北明于年9月1日上午携带购毒款乘坐徐淑明(已判刑)驾驶的荣威轿车,从江西省南昌市前往江西省宜丰县购卖毒品。途中,齐北明通过电话联系上家确定交易数量及地点。二人按约定到达宜丰县宜丰大酒店门口后,上家将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旅行袋放置在徐淑明驾驶的汽车后排座位上,齐北明进入酒店将购毒款付给上家,上家又将部分甲基苯丙胺放入车后排座的旅行袋中。交易完成后,齐北明乘坐徐淑明驾驶的车辆返回南昌。二人行至南昌市新建区枫生高速南昌方向牌头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辆后排座位上的旅行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袋,重.4克。随后,公安人员又在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二路齐北明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6.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3.5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齐北明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本案,系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齐北明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齐北明于年3月9日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江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武汉会议纪要》有关精神,重点打击贩卖、运输毒品中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等具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齐北明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纠集同案被告人参与犯罪,从上家处接取毒品并共同运输,起主要作用;齐北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3.5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齐北明曾多次违法、犯罪,且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罪犯齐北明判处并执行死刑,再次彰显了江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三
陈允木、王建敏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数量大,虽系从犯,依法判处死缓
基本案情
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建敏两次为他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克,并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9.1克。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允木两次为他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9公斤。
1.年2月9日,毒品下线陈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九江前往赣州联系购买毒品。陈某等人通过被告人王建敏的介绍,以19万元购得上线交付的甲基苯丙胺.9克。被告人王建敏从中获利元;王建敏并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9.1克,收取毒资元。
2.年2月20日,毒品下线陈某、张某从九江前往赣州联系购买毒品。21日,张某带着18万元现金到福建龙岩,通过被告人王建敏的介绍,从毒品上线购得甲基苯丙胺.7克。被告人王建敏从中获利元。
3.年2月25日凌晨,毒品下线陈某、张某从九江前往赣州联系购买毒品。张某携带毒资16.6万元,到福建龙岩通过被告人陈允木购得2公斤甲基苯丙胺。
4.年3月13日,张某通过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