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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1 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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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议网小编整理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最新版)中涵盖所有刑事罪名最新量刑立案标准,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一类地区城市以及其它二类地区城市关于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一、盗窃罪(刑法条)

(一)盗窃价值元(二类地区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盗窃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抢劫罪(刑法条)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元(二类地区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元(二类地区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资讯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抢夺罪(刑法条)

(一)抢夺价值元(二类地区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抢夺骗价值8万元(二类地区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上十年。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二类地区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二类地区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元-元(广州等地元、梅州等地元)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诈骗罪(刑法条)

(一)诈骗价值元(二类地区元,电信网络诈骗元)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数额接近“巨大”标准一般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一般为8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次以上的。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八、信用卡诈骗罪(刑法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元以上,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九、贷款诈骗罪(刑法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十、合同诈骗罪(刑法条)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二类地区为2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万元(二类地区为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十一、票据、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条)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十二、信用证诈骗罪(刑法条)

(一)立案追诉没有数额要求,有行为即可构成,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十三、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条)

(一)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十四、保险诈骗罪(刑法条)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十五、集资诈骗罪(刑法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十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七、虚假诉讼罪(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以上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2.有以上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

(一)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虚开税款数额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注:广东年文件标准,一类地区:骗取国家税款2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类地区标准因与最新国家标准冲突应不再适用)

十九、交通肇事罪(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恶劣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非法拘禁罪(刑法条)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一、寻衅滋事罪(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二)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十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以下: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五年、无期或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刑期七年以上。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刑期三年以下;

贩卖少量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美沙酮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克,氯胺酮克,芬太尼克,甲卡西酮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千克,咖啡因、罂粟壳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十四、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上),刑期三年以下。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刑期七年以上。

二十五、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六、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八、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麻*碱(麻*素)、伪麻*碱(伪麻*素)、消旋麻*碱(消旋麻*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碱(去甲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浸膏、麻*浸膏粉、胡椒醛、*樟素、*樟油、异*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千克以上不满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七年以上: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处罚的;(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种植罂粟株以上的不满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平方米以上不满0平方米、大麻平方米以上不满1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大”,刑期五年以上。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三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量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三十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条)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十四、贪污罪(刑法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纪、行*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三十五、受贿罪(刑法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有贪污罪“其他严重情节”六种情形(2-6)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三十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七年以上。

三十七、挪用公款罪(刑法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进行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挪用公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挪用公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三十八、行贿罪(刑法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并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并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十九、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条)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三年以下。

四十、职务侵占罪(刑法条)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注:侵占罪(刑法条)参照执行职务侵占罪标准:6万元为数额较大,刑期二年以下,万元为数额巨大,刑期二年至五年。)

四十一、挪用资金罪(刑法条第1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十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四十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条)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四十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条)

(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上。

四十五、组织卖淫罪(刑法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立案追诉,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六、强迫卖淫罪(刑法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七、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条第4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八、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九、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条)

(一)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属“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下。

(二)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张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条)

(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张的,属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十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条)(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二)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属“数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五十二、非法经营(高利贷)罪(刑法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上述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五十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买卖外汇)罪(刑法条)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种情形之一的。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五十四、非法经营(信息服务)罪(刑法条)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五十五、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罪(刑法条)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五十六、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罪(刑法条)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五十七、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刑法条)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五十八、非法经营(*博机)罪(刑法条)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经营(伪基站)罪(刑法条)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六十、非法经营罪(刑法条)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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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法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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